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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申請專家
常見的五種中港離婚種類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亦都不記得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香港的離婚條例與大陸的不一樣,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12條清楚顯示於結婚夫婦要在結婚最小一年後才能夠申請離婚,而大陸則沒有明文限制離婚申請期限,故會出現結婚隔日離婚的情況。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
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中港離婚財產分配知識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從孩子的立場及好處去想,卻不會循環打擾及影響到他們現在的生活為基礎。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製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一般常常發生的事,就是說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子女管養權沒有傾好,財產也未有分配,贍養費、子女生活費也未有妥善協議,就以為是雙方同意其實不然,如果你分居夠兩年就可以這樣做,假設你分居一年以雙方同意入紙,咁你就要撤銷重做或者等夠兩年才能再入紙做單方不同意。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的確,中港離婚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即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而香港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另一半曾與第三方偷情,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
‧另一半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另一半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離婚同意書,而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若發現配偶失蹤,夫婦當中一方可首先單方面申請離婚。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條,申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例如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申請人連續1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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