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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申請專家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是一併申請。
離婚前須考慮的先決條件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基於收款人要求和個別狀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離世/收款人再度結婚後停止。 另外,此項命令會因為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而會被修改。
如果付款的那方有機會不付款的話,法庭便可以宣佈保證定期付款令。保證了收款人必定收款贍養費。 但是,確保的規則不是把付款人的所有財產抵押,卻是由法庭就其保證指定付款人的某一項財產加以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 整筆款額命令是一次性的支付。當收款人擁有一個既指總額,原意為案件作完結。整筆款額命令的有關條款可以分開不同期數支付。 其命令不可以再以後的日子再更改,已付的金額,也不可以取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一人必定把他的資產權益轉歸於另一人。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不可以在宣佈後任意更改。 法庭亦會就財產狀況去調整,令每一個人也可以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
授產安排命令需要一人把一定的資產轉歸至受託人,而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可以是另一人/子女的利益持有資產。授產安排命令不是太普遍。法庭一般在頒布授產安排命令會有不同考慮,例如收入能力、不同福利,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產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並不常見,對已存在的信託,法庭會修改有關信託或移交的條款。
法庭會基於現時持有的資產,二人的收入、財務和經濟狀況而考量。二人需要交出各自的財務詳情,如一些日常開支,這個撫養權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中港離婚和二人分居會比一起居住付出更大的支出。所以除了有些富有家庭外,二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生活質素在離婚後會大大減低。
有任其中一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因為殘疾而未可以自食其力,其原因也會影響到日後的結果。
在處理離婚贍養費時,如在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提,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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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參考以下的方法: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
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令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常見問題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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