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因各種因素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並未能就分身家達成共識而求助於法庭時,他們最關心的通常是是否每個人都能分得一半財產。此外,如有一方有外遇等不忠行為,是否會影響到另一方在財產分配中能獲得更多的比例,也是一大焦點。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離婚分身家、法庭分配財產原則及離婚分一半身家迷思。
離婚手續申請專家
非婚生子女及轉讓撫養權
香港法律允許非婚同居關係破裂後,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索取一次性支付予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濟助」。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濟助」原則與婚生子女不同,對婚生子女而言,法院會以若婚姻存續,婚生子女原本可享有的經濟狀況來考慮其經濟濟助。
雖然非婚生子女同樣可以每月獲得撫養費,但法院只會在子女有「當前及非經常需要(Immediate and Non-recurring Needs)」的情況下,才會發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這和規管婚生子女的法律不同,婚生子女並不受此條例約束。
此外,法院只在父母已經擁有該物業,及考慮到父母的經濟能力並覺得合適的情況下,才會以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為依歸作出物業轉移或授產安排。婚生子女並不受此限制。我們也要推介離婚律師進行諮詢。
管養權
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管權的一方,須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及照顧日常生活並一起同住。
探視權
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法院可發出的探視令類別包括 : 合理探視, 訂明細節的探視, 受監管的探視
離婚手續流程
單親、再婚後或非婚生子女獨有管養權(sole custody)帶子女移民要考慮的因素:
包括:
(1) 子女的最佳利益;
(2) 子女的意願;
(3) 離港後獲探視權家長與子女保持聯繫。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準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
父母雙方可以向香港法庭存檔一份同意傳票申請子女離港許可。如果法庭就同意傳票申請沒有其他疑問,視乎法官的日程,一般需要三至四星期時間可以批准有關申請及頒布命令。
閣下便需要向香港法庭提出移居準許申請。在收到有關申請,法庭會決定永久移居外地是否符合被帶離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是否應該頒發移居外地的準許。考慮相關申請的時候,法庭首先會從申請人方面考慮,包括申請人的移居外地提議是否實際可行及經過深入研究和調查。
法庭會檢視申請人是否持有真實意向認為永久移居外地對子女是最佳安排,而不是出於自私意願將另一方父母排除於子女的生活之外。如果申請人通過了上述測試,法庭之後便會從反對一方方面考慮,包括檢視反對是否出於真實關注子女的將來安排及移居外地對反對一方及子女未來關係的負面影響。
法庭通常亦會指令提交一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來協助它評估搬遷建議。無論如何,法庭將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來決定準許或否決移居外地的申請。
閣下可以考慮單方面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移居外地的命令。如果已經失去聯繫,閣下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經用盡一切閣下所知的聯絡方法嘗試與另一方父母聯繫,但有關聯絡方法已經不能聯繫到對方。
如果閣下可以聯繫到另一方父母,但對方拒絕回應是否同意子女永久移居外地,閣下則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按法庭要求把申請文件送達及通知對方聆訊的日期時間,只是對方選擇缺席有關申請聆訊。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 / 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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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撫養權常見問題
管養及探視等相關問題
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兩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只獲得較少的權利。
除非子女之前曾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影響,否則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子女權利。並且分為以下三種:
‧合理探視: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作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探視時間。
‧自由探視:自由探視的定義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為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
‧有界定探視:有界定探視是指一般會列明每星期中幾多日、什麼時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等,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不一定的。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父親),但這只是一種觀念而已。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而作撫養權定斷。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因子女生活成長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作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獨有管養權是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能夠作定時的探視。
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問題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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