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離婚程序相對其他地區而言較為系統化,但仍需要當事人充分準備各種必要資料。不少人往往忽略了離婚要準備的重要東西,導致程序延誤或增加不必要的壓力。從婚姻證書到財產清單,從子女撫養計劃到收入證明,每一份文件都可能影響最終的離婚判決。本指南將助您全面了解在香港辦理離婚需要準備甚麼關鍵資料。
離婚手續申請專家
撫養權
Child Custody
父母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首先要處理的是孩子的父母是否已註冊結婚。假如孩子的生父生母並沒有合法結婚,他們一旦分開,除非女方放棄,否則男方基本上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女方一旦帶走孩子,男方是沒法阻止的,更不用說要求孩子的探視權,一切將由女方決定,男方完全處於被動。
離婚手續常見問題
九個常見撫養權考慮因素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想申請共贍撫養權,為子女查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從孩子的立場及好處去想,卻不會循環打擾及影響到他們現在的生活為基礎。
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
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法庭最主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這未必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因素,但如所有其他因素均等,這項因素亦會影響法庭之決定,例如快將進入青春期的女兒可能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相同年紀的兒子可能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香港法例也會重視孩子的意思及想法,主要會看看孩子的年長程度,其議員將會被納入考慮因素之中。
若果擁有兄弟姊妹,法庭也會盡量一起盤給其中一人。而不會分開兩兄弟或姊妹,同時避免對孩子的傷害。
管養權
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管權的一方,須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及照顧日常生活並一起同住。
探視權
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法院可發出的探視令類別包括 : 合理探視, 訂明細節的探視, 受監管的探視
離婚手續流程
即坊間俗稱 – 撫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的對子女的分享權責,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事宜)。
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
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
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
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單一管養令的好處是擁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和管束子女,以及在需要時迅速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單一管養令特別適合於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管養事宜上合作的個案。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於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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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撫養權常見問題
管養及探視等相關問題
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兩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只獲得較少的權利。
除非子女之前曾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影響,否則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子女權利。並且分為以下三種:
‧合理探視: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作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探視時間。
‧自由探視:自由探視的定義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為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
‧有界定探視:有界定探視是指一般會列明每星期中幾多日、什麼時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等,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不一定的。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父親),但這只是一種觀念而已。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而作撫養權定斷。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因子女生活成長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作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獨有管養權是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能夠作定時的探視。
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問題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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