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離婚前的「分居」是許多夫妻必經的一步。根據法例規定,不同分居時期可影響離婚申請資格,了解清楚「要分居幾耐」才能合法提出離婚,對於縮短程序時間非常關鍵。有人以為分居兩年就一定能離婚,但其實還要視乎雙方是否同意。本文將清楚說明香港分居離婚需時多久、流程如何及常見誤區,助你掌握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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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申請 | 離婚流程
什麼是婚前協議又內容大致?
婚前協定,英文稱作“Prenuptial Agreement”,是未婚伴侶在步入法定婚姻關係之前所簽訂的文件。 協議內容通常規定,若雙方未來發生離婚,一方無權根據離婚法要求分配對方的全部或部分財產。 有些婚前協定還可能明確規定雙方都無權索要對方的特定或全部資產。 總的來說,婚前協定主要為將來可能的離婚情況下的財產分配作出先行安排。
1
家庭生活費
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薪資比例來分配。
2
自由處分零用金
零用金上的使用分配,目的在於保護經濟較為弱勢之一方。
3
精神賠償
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其中之一方與他人通姦、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
4
夫妻之住所
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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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一直認為,任何與離婚女子及其子女權益相關的法例條文,均牽涉公眾利益,因此,婚前協議書一直被視作有違公共政策。英國案例Bennett v Bennett便顯示,法庭認為夫婦離婚後,男方如有經濟能力支持女方及子女的生活,女方及其子女便不應依靠政府或慈善團體的援助生活,以符合公眾利益。
舉例說,如簽訂婚前協議的其中一方在簽署前沒有如實披露所有事實,雙方離婚後,女方因協議變得捉襟見肘,有關協議便有違公共政策。另一例子是,如雙方的經濟狀況於婚後有重大改變,不論轉變孰好孰壞,他們當初訂立的婚前協議便可能不再符合公平原則,或可能不再反映雙方於婚後的生活水平。
及後至審理Radmacher一案時,當時英國法庭指出,婚前協議並沒有違背公共政策。不過,英國法庭的裁決對香港法庭來說,只能起參考作用。再者,婚前協議亦不能禁止任何人向法院申請命令,以解決與財務相關的問題。在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2014) 17 HKCFAR 364 一案中採納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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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一對夫婦在結婚前訂立的協議,其中規定了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和債務以及提供贍養費。婚前協議要求全面披露每個人的財務狀況,並且一般為書面文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在考慮授予附屬濟助命令時,不一定執行婚前協議內的條款,但會給予協議內容相當的比重。儘管婚姻雙方之間有所協議,但法庭就附屬濟助/贍養費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擁有最終裁決的權利。
婚前協議是在一對伴侶考慮結婚時制定的,而同居協議是在雙方計劃共同生活時制定的。
同居協議是兩個未婚但有戀愛關係並同居的人之間的特定合同。這種協議可以概述每個人在關係結束後在經濟支援(贍養費)、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等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同居者在離婚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僅限於要求對方給予供養子女的贍養費,同居協議是否會影響此類訴訟還有待法庭審理。如同居者違反同居協議,受損一方可以在合同法框架下提出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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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離婚前的「分居」是許多夫妻必經的一步。根據法例規定,不同分居時期可影響離婚申請資格,了解清楚「要分居幾耐」才能合法提出離婚,對於縮短程序時間非常關鍵。有人以為分居兩年就一定能離婚,但其實還要視乎雙方是否同意。本文將清楚說明香港分居離婚需時多久、流程如何及常見誤區,助你掌握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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